一、基层党委设置的程序
单位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,经上级党委批准,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;部分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院所、工矿企业、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,虽然党员人数不足100人,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,经上级党委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
1、由需要成立党委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提交书面请示。请示的内容包括:本单位党员人数、分布情况;设立党委的理由;计划下设总支、支部数;设立党委委员的人数。
2、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。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到新成立的或调整组织设置的单位的请示后,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,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,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,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,场所是否达标。
3、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。党委会审查申请单位的情况是否属实;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;下设的总支、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《党章》的有关规定。
4、上级党委下发设立党委的批文。批文内容包括:组织设置形式;党委组成名额。
5、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。
6、召开全委会选举书记、副书记。
7、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。报告内容包括:选举工作情况;选举产生的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名单。
8、选举结果经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批准后,新成立的党委正式开展工作。
二、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设置的程序
单位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,经上级党委批准,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;单位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,经上级党委批准,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
1、需要成立党支部(总支部)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提交建立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的请示。请示的内容包括:建制单位的性质、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;现有正式党员、预备党员的数量,建立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的依据和理由;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。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的,要写清楚准备成立的党支部个数。
2、上级党委批准建立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以后,应召开党支部(总支部)党员大会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。
3、召开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,选举产生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。
4、向上级党委提交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组成的请示报告。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:选举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的依据;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情况、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情况、选举结果等;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选举书记、副书记的名单以及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的分工情况。
5、选举结果经上级党委批复后,新成立的党支部(总支部)委员会正式开展工作。
注意事项:
●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:
①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(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党支部),可不设支部委员会,只设书记一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。
②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,最多不超过七人,设书记一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。
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,最多不超过九人,设书记一人,副书记一人。
④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,最多不超过十一人,设书记一人,副书记一至二人。
⑤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。少数大型厂矿企业、规模大的高等院校等单位,党员人数比较多,为便于开展工作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,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,常务委员五至七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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